©深圳新闻网 2015-07-30 (123)赞 (0)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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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坐地铁就是买票、进站、上车这么简单?如果不了解乘坐地铁应该遵守的那些管理规定,你可能花几元钱坐车收到500元罚单!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值得一提的是,这部从起草就备受关注的地铁“新规”,最终还是在地铁“禁食”这个问题上采取了更为人性化的规定:“禁止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内饮食,但婴儿饮食除外”。
乘客请注意 地铁上吃东西或被罚500元
在地铁“新规”对乘客行为规范做出的规定中,此前争议较大的就是对于“禁止饮食”的规定。不少市民在《办法》征求意见时提出,喝矿泉水、白开水可不可以被允许?嚼口香糖算不算饮食?有人提出,婴儿在乘坐地铁时,随时随地都有可能要喝水、喝奶,能不能“网开一面”?还有市民认为当时拟定的罚款金额“最高1000元”过高。
在最终出台的新规中,“禁止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内饮食”的规定中,写明“婴儿饮食除外”,应该说还是充分考虑了市民的建议作出了比较人性化的规定,而且对罚款金额也根据建议适当调低,作出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的规定。但对喝白开水和嚼口香糖会不会被罚款,可能只有在执法中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了。
乱按紧急安全装置、随地吐痰便溺将被罚
此外,乘客有以下行为的也将面临500元的罚款:妨碍列车正常运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冲抢、阻碍屏蔽门、安全门、列车车门开关或者强行上下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跑动、打闹或者逆向行走;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安全装置;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起哄,扰乱乘车秩序;携带重量超过20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堵塞通道及出入口,或者有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或者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等进入、飞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在地铁设施范围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乞讨、捡拾垃圾(含报纸)、卖艺、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座位;穿溜冰鞋(板)滑行、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影响乘客乘车等行为,也在禁止之列,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携带大行李不买票算“逃票”
对于逃票行为,规定“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10倍加收票款。”“乘客所持车票票款不足以支付实际到达车站的票款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足票款;未补足票款的,由运营单位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如果一年内被查实有3次以上“逃票”行为,将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乘客如果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且不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的,也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资等额的行李车票,否则将被视作“逃票”。而超过30公斤尺寸超过1.6米的物品乘地铁是禁止携带的。
运营者请注意 作出服务承诺不能“开空头支票”
记者看到,除了对乘客行为进行规范外,《办法》更多是对运营管理单位的维护、运营和服务作出规定。
装WiFi、加车厢、加班次……当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向公众作出服务承诺时,不能只开出“空头支票”。《办法》规定:运营单位应当作出年度服务承诺,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运营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服务承诺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布;实际运营服务水平未达到服务承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措施。主管部门对运营单位未履行服务承诺的,纳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系统。
运营单位还要在车站、列车内明显位置公布主管部门和本单位投诉、建议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予以答复;需要调查的,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故延误可要求出具书面信息
对于市民关心的列车延误问题,《办法》规定:“列车因故延误8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告知乘客延误或者调整的情况;列车因故延误或者可预见延误15分钟以上的,还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列车因故延误的,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出具书面列车延误信息。”
“因节假日出行、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并提前通知运营单位临时调整运营服务计划,运营单位应当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并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等临时措施,及时调整行车方案,确保运营安全。”
运力严重不足或被收回经营权
为了保障地铁运力,《办法》提出“运营单位应当根据主管部门审定的服务标准和客流增长预测情况,配备相应列车和相关设施、设备,提供安全、便捷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运营单位提供的实际服务水平不得低于主管部门审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达不到这项要求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收回经营权。
此外,运营单位擅自暂停运营造成列车大面积长时间延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等其他情形,也将面临10万元处罚,严重的可能被收回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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