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 2020-08-28 (158)赞 (0)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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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出台,以后和深圳人如何签合同?还敢不敢借钱给深圳人?
我认为深圳出台的这个地方法规有很大问题。制度本身是很好的,问题在于它会和深圳以外地区制造尖锐冲突。
例如:
深圳人欠上海人钱,本来应该在上海打官司,打赢官司可以去深圳执行他的资产,只要人活着,这辈子只要赚钱就得还钱。现在问题来了:
深圳人说,我在深圳申请破产了,这官司得到深圳法院打,而且过3年我就可以不再还钱,东山再起。
可是,受理这个案子的上海法院凭什么听深圳法院的,凭什么执行深圳特区的法律,明明应该执行国家法律才对啊!
再举一个例子:
阿五是上海人,阿六是深圳人,两人因连带责任需要向他人共同赔偿500万元。结果阿六在深圳申请了个人破产,然后赔偿义务就只落在阿五身上。这公平么?
3年后,阿六华丽转身无债一身轻重新开始做生意,阿五却还得累死累活赚钱偿还两人共同的债务。公平吗?
诸如这种例子随便想想便会有一大把,看来最高院必须出台一个司法解释解决其中的困局。但归根结底,核心矛盾依旧存在:公平吗?
以后和深圳人签合同,是否需要约定这笔债务属于“不可通过个人破产免责的债务”!
嗯,看来这个格式条款以后将成为“特区标配”。
粤人/粤机构/粤村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