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深圳晚报,本站乃公益性发布
9 月 3 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 " 校园贷 " 案件,被告人张某、董某铭等 11 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收缴的手机、电脑主机等依法予以发还,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钱款。该案是深圳市首宗非法 " 校园贷 " 案件。
深圳首宗非法 " 校园贷 " 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张某、彭某佳曾经分别是不同借贷平台的高校业务员,他们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接触到一些有借款需求的在校大学生,通过审查个人资料、家庭信息等,掌握了一批具有深圳户口、家庭条件优越、有超前消费习惯、自控能力差等特点的在校大学生资源。
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张某纠集了董某铭、吕某赓、付某信、陈某鑫等人一起合作,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无抵押的高息短期借款业务,由董某铭、吕某赓、付某信、陈某鑫、李某宇、刘某铭、林某等人负责出资,张某负责物色客户(借款人)、出面签订合同和债务催收,所得利润六四分成,风险共担。一般的借款模式是,以 1 周或 2 周为借款周期,利息 15%-25% 不等,每日逾期费为借款金额 5%-10% 不等,利息计入本金提前扣除,或者在转账后立即返还,并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或者就同一笔借款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如果借款人到期未还,会被收取高额逾期费,在支付手续费后可续期一次,借款人若仍未能偿还,张某等人便介绍或要求借款人再借一笔钱来偿还之前的欠款,以此类推,通过借新还旧、转单平账的方式人为地垒高借款人的债务。
2017 年 9 月左右,董某铭介绍、安排董某菩给张某兼职打工,协助张某审查借款人资料、签订借款合同等,董某菩在兼职期间掌握了张某放贷的方法、流程以及结识部分借款人。2017 年 11 月份董某菩离职后,利用掌握的借款人信息,由董某铭提供资金,二人合作放贷给谢某豪、钟某杨、黄某琦等人。
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彭某佳纠集杨某鑫、谢某桐、古某清等人一起合作,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无抵押的高息短期借款业务。一般的借款模式是,以 1 周或 5 日为借款周期,利息 15%-30% 不等,逾期费以人民币 500-1000 元 / 日不等收取,利息计入本金提前扣除,或者在转账后立即返还,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如果到期未还,会被随意收取高额逾期费,彭某佳、杨某鑫、谢某桐、古某清还介绍或要求借款人再借一笔钱来偿还之前的欠款,以此类推,通过借新还旧、转单平账的方式人为地垒高借款人的债务。
由于借款人一般是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张某、吕某赓、董某铭、彭某佳、杨某鑫等人利用借款人害怕被家长知道对外负债的心理,频繁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威胁恐吓借款人还钱,趁机要求借款人借新还旧或转单平账,借款人被迫只能答应。当债务被垒高到一定程度,借款人实在无力偿还时,张某、吕某赓、彭某佳、杨某鑫等人便会上门向借款人家长追讨,最终实现骗取财物的目的。
南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吕某赓、董某铭、董某菩、付某信、陈某鑫、彭某佳、杨某鑫、谢某桐、古某清、方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吕某庚、董某铭、付某信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某菩、陈某鑫、彭某佳、杨某鑫、古某清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某桐、方某鹏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某佳、杨某鑫、谢某桐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多次采用威胁恐吓、拦截他人、滋扰生事等方式,给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对被告人彭某佳、杨某鑫、谢某桐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南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