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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出台新区管理条例,拟授予新区十类行政职权
新区管委会行政职权可能会与区政府对等
自2007年起,我市陆续成立了光明、坪山、龙华和大鹏4个新区。为了保障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权,深圳将为新区管理单独立法。昨天,市法制办官网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新区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集立法意见。记者注意到,《条例》尤其针对新区行政执法职能不健全的问题,提出授予新区管委会及所属机构十类行政职权,与区政府及区属机构的职权对等。
据市法制办介绍,我市4个新区成立运行多年后暴露出一个突出的问题,即行政执法职能不健全,最为明显的是新区所属部门缺乏行政强制措施权。通常,行政强制措施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个有力且必要的手段,但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新区不能通过现行的行政委托执法模式取得行政强制措施权,对新区的日常执法工作形成制约。为从权力源头彻底解决新区行政执法难题,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新区管理条例》,对相关法律法规作适当变通,直接赋予新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具有与区政府及区属部门法定权限相当的包括行政强制权在内的行政执法权,是最为有效、实际的途径。
为此,《条例》提出分别授予新区管委会及所属机构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规定新区管委会及所属机构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县(区)级政府行使的行政强制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指导及其他行政管理职权这十类职权。
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便于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开展,《条例》还规定,对区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所属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记者陈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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